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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商××与应××、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应××,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346号原告:商××。被告:应××。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与被告应××、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祝军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毅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