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市都××化纤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针羊毛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都××化纤有限公司,常熟市××针羊毛衫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440号原告:海宁市都××化纤有限公司。区硖××路××号。法定代表人:都××。被告:常熟市××针羊毛衫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北。法定代表人:钱××。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都××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针羊毛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都××化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37元,减半收取1968.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348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茅益东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海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