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4)麟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宝鸡佳艺广告有限公司与宝鸡均利(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佳艺广告有限公司,宝鸡均利(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麟执字第41号申请人宝鸡佳艺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均利(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宝鸡世纪春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宝鸡佳艺广告有限公司与宝鸡均利(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院所查封的被执行人开发在建的位于宝鸡市金融大道西侧均利广场丁区住宅房仍在建设中,暂无法变现。被执行人表示该住宅楼可望于今年年内建成,待验收后自愿配合法院进行变现,以偿还所负债务。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麟执字第4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黄宏平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瑞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