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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公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咸阳人民路支行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咸阳人民路支行;乔某;咸阳鸿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公执字第0000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咸阳人民路支行。负责人吴建设,行长。被申请人乔某。被申请人咸阳鸿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彬礼,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公证债权经秦都区公证处(2008)咸秦证经字第001921号公证书确认,二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款25116.56元,并承担执行费280元,执行通知送达后二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申请人乔元怀银行存款25396.56元(含咸阳鸿达运输有限公司)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天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