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嘉兴市××有限公司与沈甲、沈乙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有限公司,沈甲,沈乙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638号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杨××。被告:沈甲。被告: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沈甲、沈乙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国勤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