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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梁某与汪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胜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春君。上诉人汪某因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8)嵊民一初字第2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8)嵊民一初字第25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章建荣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