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梁某与汪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胜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春君。上诉人汪某因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8)嵊民一初字第2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8)嵊民一初字第25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章建荣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