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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银松与刘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银松,刘国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205号原告:朱银松,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温州市人,住衢州市人防路3号a幢东单元402室。委托代理人:阚闯,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锦华,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宏,人,住衢州市柯城区馒头巷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银松与被告刘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银松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高爱珍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吴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