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银松与刘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银松,刘国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205号原告:朱银松,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温州市人,住衢州市人防路3号a幢东单元402室。委托代理人:阚闯,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锦华,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宏,人,住衢州市柯城区馒头巷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银松与被告刘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银松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高爱珍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吴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