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三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宏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赵少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宏基置业有限公司,赵少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232号原告陕西宏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南路嘉汇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胡宇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钊国,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边渊,女,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少峰,西安天创广告工艺部业主。委托代理人赵振凡,男,194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宏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少峰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宏基置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宏基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宏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陕西宏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申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