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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与吕×、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吕×,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235号原告:吕××。被告:吕×。被告:董××。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吕×、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