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与吕×、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吕×,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235号原告:吕××。被告:吕×。被告:董××。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吕×、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