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龚××与胡××、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胡××,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161号原告:龚××。被告:胡××。被告:邬××。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与被告胡××、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7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柴 学 勇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瑞红(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