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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龚××与胡××、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胡××,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161号原告:龚××。被告:胡××。被告:邬××。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与被告胡××、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7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柴  学  勇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瑞红(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