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舟定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林海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林海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249号原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大厦9楼901室。法定代表人邵翔。委托代理人钱冬民,浙江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市林海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小支村。法定代表人周信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林海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富军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