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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招执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董希庙追要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董希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招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湖北省房县人,农民,住房县万峪河乡白米村4组。被执行人:董希庙,男,1966年8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农民,住苍南县赤溪镇白湾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董希庙追要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忠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