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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柯××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25号原告柯××。委托代理人崔××。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柯××诉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柯××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金刚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