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秀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与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301号原告:沈××。被告:郭××。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郭××6000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银行存款6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限内,连续冻结可冻结存款至满额;或者查封、扣押与之相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斌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