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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49号原告:叶××。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销原告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交后收取90元,由原告叶××负担。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