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49号原告:叶××。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销原告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交后收取90元,由原告叶××负担。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