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裘爱琴与邓近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爱琴,邓近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37号原告:裘爱琴。被告:邓近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裘爱琴与邓近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邓近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邓近祥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爱琴撤回对被告邓近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