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与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8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管××。被告:葛××。原告李××与被告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曾有买卖业务关系。2007年4月12日、2008年8月5日,被告分两次出具欠条共欠原告货款38878元。经原告催讨未付,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诉状中被告葛××住址为宁海县西店镇后陈村,与户籍证明中被告住址为宁海县西店镇香联村横路葛不符,故被告主体不明确,即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柴 学 勇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瑞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