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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131-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楼其宝与楼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其宝,楼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131-2号原告楼其宝,经商,市城西街道夏演村10组。委托代理人楼晓平,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小峰,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夏演村7组。本院在受理原告楼其宝诉被告楼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其宝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楼其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楼小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小型汽车一辆(登记证书编号:33000426860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