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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杭州××集团有限公司××司与浙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集团有限公司××司,浙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92号原告:杭州××集团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大道东××市××楼××楼。负责人:吴××。委托代理人:钱×。被告:浙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南路××海大厦××楼。法定代表人: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集团有限公司××司诉被告浙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集团有限公司××司于2009年2月18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集团有限公司××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3元,减半收取856.5元,由原告杭州××集团有限公司××司负担。审判员  黄智敏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启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