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余商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319号原告:余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号。法定代表人:梁××。委托代理人:刘××。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宁波××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街××号。法定代表人:郭××。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43元,减半收取2821.50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4791.50元,由原告余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楼全民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