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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209-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旭龙与虞志坚、虞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龙,虞志坚,虞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209-1号原告:陈旭龙,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八脚坎村大处。委托代理人:虞景勇,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旭青,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虞志坚,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塘下店村3组。被告:虞赛,廿三里街道塘下店村2组。本院受理原告陈旭龙与被告虞志坚、虞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旭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虞赛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旭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虞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