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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94号原告高某。被告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 益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维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