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94号原告高某。被告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 益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维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