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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麟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徐建煌与电力局、布尔羊场、陈正生、刘观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麟游县电力局,宝鸡市布尔羊良种场,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麟执字第54号申请人徐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麟游县电力局(以下简称电力局)。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局长。被执行人宝鸡市布尔羊良种场(以下简称布尔羊场)。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场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工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徐某某与电力局、布尔羊场、陈某某、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电力局、布尔羊场均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而被执行人陈某某、刘某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15366.52元,已执行回175775.52元,未执行标的39591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麟执字第5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纪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