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市恒基管桩有限公司与上海广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恒基管桩有限公司,上海广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24号原告:嘉兴市恒基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甫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泳,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广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朱家胡滨路A区3号。法定代表人:吴国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恒基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广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恒基管桩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恒基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恒基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79元,减半收取104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诉讼费2060元,由原告嘉兴市恒基管桩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