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咸阳圣达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87号申请人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西路61号。法定代表人王力,理事长。被执行人咸阳圣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陈阳寨。法定代表人段社良,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50000元及利息(300000元从2003年12月22日起,按月息6.682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950000元从2004年5月27日起,按月息7.32‰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诉讼费160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8780元,但被执行人迟迟未以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咸阳圣达木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罗 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霍志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