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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与桐乡市××神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桐乡市××神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395号原告:沈××。被告:桐乡市××神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桐乡市××神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云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