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鱼执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金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金瓦,闵令彪,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鱼执字第940号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传林,理事长。被执行人谢金瓦,男,1986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闵令彪,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杨军,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08)鱼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2008)鱼商初字第82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谢金瓦所有的鲁H×××××桑塔纳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谢金瓦所有的鲁H×××××桑塔纳轿车一辆扣押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峰祖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素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