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金孝梁与张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孝梁,张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54号原告:金孝梁。被告:张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孝梁诉被告张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孝梁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孝梁撤回对被告张罗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