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平民一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桂英与平度市张戈庄镇郭家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英,平度市张戈庄镇郭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平民一初字第433号原告:陈桂英,女,1946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郭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张戈庄镇郭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郭晓波,村委主任。原告陈桂英与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郭家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桂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郭家庄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桂英诉称,1999年9月6日被告借我人民币5830元,约定利息每元每月1分,经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拒付,该借款计算至2008年12月6日利息共计6587.90元。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付清借款5830元及利息6587.90元,共计人民币12417.9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郭家庄村民委员会未答辩。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1999年夏季,被告因需向镇政府交纳“农业税”及“三提五统”款,向原告借款5830元,并约定利息1分。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陈桂英现金伍仟捌百叁拾元正(¥:5830.00元),利息1分钱。借款单位:郭家庄村委(公章),99.9.6号。以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付款。2008年9月20日,原告向平度市张戈庄镇政府反映村委借款问题,镇政府经与被告协商,一旦有偿还能力,将分期分批归还欠款,优先处理。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2008年12月25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依法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一份、证明一份、上访答复意见书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证明,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因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持借条向被告主张权利,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利息。截止到2008年12月6日,原告要求支付的利息过高,应按实际结算利息支付。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郭家庄村民委员会付给原告陈桂英借款5830元,利息6471元,共计12301.3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70元,由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郭家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明进审判员 徐培兴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妍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