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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与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87号原告:方××。被告:尤×。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诉被告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员 金 叶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磊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