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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银行城东支行与绍兴市××电脑技术××责任公司、潘××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银行城东支行,绍兴市××电脑技术××责任公司,潘××,周××,邢××,陈××,绍兴××××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565号原告绍兴市××银行城东支行,住所地绍兴市××号。负责人吴××。被告绍兴市××电脑技术××责任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路××大厦××号。法定代表人潘××。被告潘××。被告周××。被告邢××。被告陈××。被告绍兴××××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经济开发区××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银行城东支行与被告绍兴市强云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潘××、周××、邢××、陈××、绍兴××××茶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银行城东支行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银行城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834元,依法减半收取119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锡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文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