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银行城东支行与绍兴市××电脑技术××责任公司、潘××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银行城东支行,绍兴市××电脑技术××责任公司,潘××,周××,邢××,陈××,绍兴××××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565号原告绍兴市××银行城东支行,住所地绍兴市××号。负责人吴××。被告绍兴市××电脑技术××责任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路××大厦××号。法定代表人潘××。被告潘××。被告周××。被告邢××。被告陈××。被告绍兴××××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经济开发区××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银行城东支行与被告绍兴市强云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潘××、周××、邢××、陈××、绍兴××××茶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银行城东支行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银行城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834元,依法减半收取119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锡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文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