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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东民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李XX与黄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黄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东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李XX,女,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广东省清远市人。委托代理人王鹏,男,1981年1月2日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被告黄X,女,1955年8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黄XX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9日以双方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李XX预交的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XX承担25元,退回原告李XX25元。审判员 熊 娟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