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石彦龙与宁波市得力洁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彦龙,宁波市得力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237号原告:石彦龙,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被告:宁波市得力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长河镇东路375号。法定代表人:潘尧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熊玉祥,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彦龙诉被告宁波得力有限公司追索劳动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彦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彦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石彦龙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华蓓真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褚幼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