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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终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邱群芳与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2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群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总经理。上诉人邱群芳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顺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裁定,以“2006年,我诉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顺河区法院立案,一审结束后,双方均上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将案件发回顺河区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期间,上诉人因故撤诉重新起诉,新案件与原案件的性质、事实、证据等均相同,故本案(新案)仍应由顺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本案仍由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玉峰代审判员 张 丽代审判员 苏 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金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