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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平湖××××纸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司、浙江××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纸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31号原告:平湖××××纸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组。法定代表人:钱××。委托代理人:史××。被告:浙江××司。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纸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纸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湖××××纸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湖××××纸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合计诉讼费2270元,由原告平湖××××纸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