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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施××与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30号原告: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被告:翁××。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诉被告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撤回对被告翁××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施××负担。审 判 长 蒋  晓  波审 判 员 齐  志  强代理审判员 卢    斌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狄钧(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