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水林与陈庆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林,陈庆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874号原告张水林,经商,住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杨庙镇翁村村毛家浜72号。委托代理人盛军华、张锋。被告陈庆荣,经商,市上溪镇周村村中区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林与被告陈庆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水林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水林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8元,由原告张水林负担。审 判 员 龚朝龙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