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悟球与浙江安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悟球,浙江安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98号原告方悟球,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西俞村上东溪。被告浙江安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美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悟球诉被告浙江安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悟球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悟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海香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