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余商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有限公司与潘××、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有限公司,潘××,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352号原告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楼××。被告潘××。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潘××、何××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何××的起诉。审判员 唐  平  君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洪权(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