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台商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冯宝珍与仙居县中桥纸制品厂、戴加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仙居县中桥纸制品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台商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仙居县中桥纸制品厂。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杨府下店。负责人:俞素丽,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宝珍,汉族,农民,住仙居县福应街道花园东路**号。委托代理人:潘崇富,京衡律师集团台州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加华,汉族,农民,住温岭市新河镇后街村**组。上诉人仙居县中桥纸制品厂(以下简称中桥厂)为与被上诉人冯宝珍、戴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仙居县人民法院(2008)仙民二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于200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年12月30日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传票,通知各方当事人于2009年2月19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上诉人仙居县中桥纸制品厂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仙居县中桥纸制品厂负担。审判长许战平审判员钱为民代理审判员 吴 谦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项海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