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姚××与高××、慈溪市××毛××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高××,慈溪市××毛××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750号原告:姚××。委托代理人:沈××。被告:高××。被告:慈溪市××毛××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高桥村。法定代表人: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高××、慈溪市××毛××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 潇 岚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珊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