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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姚××与高××、慈溪市××毛××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高××,慈溪市××毛××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750号原告:姚××。委托代理人:沈××。被告:高××。被告:慈溪市××毛××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高桥村。法定代表人: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高××、慈溪市××毛××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  潇  岚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珊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