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中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俊杰与王耀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中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李俊杰,男,196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王耀冲(曾用名王源),男,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2006)中民一初字第16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6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耀冲发出执行通知书,由于其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王耀冲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93号阳光四季园XX号楼东1单元2号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房产证号03××36)。二、对被执行人王耀冲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69号院南楼XX单元2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房产证号99××40)。执行员 刘红军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