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桐商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与上××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上××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477号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街道江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单××。被告:上××司。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9元,减半收取1459.5元,由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周建民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 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