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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秀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与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156号原告:应××。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李×。被告: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费××。本院在审理原告应××诉被告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应××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应××负担。审判员  张卫荣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