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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福松与张旭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松,张旭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626号原告张福松,农民,住浦江县浦阳街道石马村石马头二区137号。被告张旭光,成年,农民,红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松诉被告张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旭光名下的车号为浙g×××××轿车一辆进行诉讼保全,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福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旭光所有的车号为浙g×××××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1年,期限从2009年2月19日至2010年2月18日止)。保全期间停止办理该车的过户、抵押、转让、买卖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楼永统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 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协助诉讼保全通知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626号金华市车辆管理所:关于原告张福松诉被告张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62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请协助本院查封被告张旭光所有的车号为浙g×××××一辆(保全期限为1年,期限从2009年2月19日至2009年2月18日止),保全期间停止办理过户、抵押、转让、买卖等手续。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00九年二月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