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玉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颜金平与黄开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金平,黄开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58号原告颜金平,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楚门镇西大街61号。被告黄开龙,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玉环县楚门镇胡新村朝东屋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颜金平与被告黄开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金平负担。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