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绍商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金仁香与绍兴县念佛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县念佛寺,金仁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念佛寺。负责人:妙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仁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国海。上诉人绍兴县念佛寺为与被上诉人金仁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二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县念佛寺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县念佛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县念佛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绍兴县念佛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雪伟审 判 员  黄信康代理审判员  陈 键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铃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