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金仁香与绍兴县念佛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县念佛寺,金仁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念佛寺。负责人:妙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仁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国海。上诉人绍兴县念佛寺为与被上诉人金仁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二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县念佛寺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县念佛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县念佛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绍兴县念佛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雪伟审 判 员 黄信康代理审判员 陈 键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铃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