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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闫亚军与魏琪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闫亚军,魏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闫亚军。委托代理人王洪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魏琪。再审申请人闫亚军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魏琪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作出的(2008)顺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北京华都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代表罗东利因其所供猪饲料有质量问题,本案饲料款不再追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本不存在任何纠纷,被申请人没有诉讼权利资格。再审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是北京华都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豫东总代理,本案的饲料是被申请人从该公司购买的,本案的债权人是被申请人,与他人无任何关系。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再审申请人闫亚军举不出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有效证据,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闫亚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马 建 庄审判员 刘   征审判员 李 庆 彬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