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即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董合先与黄教显、董秀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合先,黄教显,董秀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即民初字第988号原告董合先,男,193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黄教显,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即墨市。被告董秀元,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合先撤回对被告黄教显、董秀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