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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司与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司,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商初字第231号原告:绍兴××司(组织机构代码:××5)。住所地:绍兴县××××村。法定代表人:徐乙。委托代理人:薛××。被告:徐甲。原告绍兴××司为与被告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8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青红独任审判,于2009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绍兴××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司诉称,被告曾是柯桥镇项里经编厂业主,原告与柯桥镇项里经编厂间有买卖涤纶丝的业务往来,该厂共结欠原告货款69,666元。现该厂已于2007年8月29日注销。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9,666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徐甲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发货通知单23份,出库磅码单22份,以证明原告共供给被告价值1,121,198.77元货物的事实,并申请法院查询该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已进行抵扣认证;证据2,进帐单24份(其中时间为2006年8月3日金额为52,602元的进帐单系原件,其余均系复印件),以证明被告已付款1,051,143.33元。另被告还用现金支付给原告389.44元,故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9,666元的事实;证据3,个体工商户情况登记表1份,以证明被告曾经营柯桥镇项里经编厂(系个体工商户),该厂于2007年8月29日注销的事实。被告徐甲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向绍兴县国家税务局查询原告提交的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情况,结果为:票号为01660567等、价税金额总计1,051,088.6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票号为03864427和02545589、价税金额合计70,110.1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未认证。原告当庭表示对查询结果没有异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力。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徐甲曾经营有柯桥镇项里经编厂(系个体工商户,已于2007年8月29日注销)。2006年至2007年间,原告和柯桥镇项里经编厂曾有买卖涤纶丝的业务往来。柯桥镇项里经编厂共向原告购得涤纶丝价值1,121,198.77元,后该厂陆续支付货款共计1,051,532.77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69,666元。原告开具给柯桥镇项里经编厂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份,价税金额合计1,051,088.65元,柯桥镇项里经编厂已认证。上述欠款被告至今未付,遂成讼。本院认为,原告和柯桥镇项里经编厂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现柯桥镇项里经编厂已注销,被告徐甲作为业主仍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其未按约支付货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作为买卖合同中的出卖方,在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后,有要求作为买卖合同中买受方的被告支付货款的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甲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司货款人民币69,666元及自2009年1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徐甲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2元,减半收取771元,由被告负担,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42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百度搜索“”